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高雄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100123日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及人民團體法組成高雄市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ociety of Kaohsiung Physical Therapist

第  二  條: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組織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二、物理治療師教育與進修之辦理。

三、物理治療專業之研究與推廣。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接受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醫療業務與諮詢。

六、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

七、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八、會員感情之聯絡。

九、其他事項之辦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物理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公會。

第  六  條: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滯納會費,經催告仍未繳納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公告之。前項之催告以書面通知會員登記之執業處所,倘會員變更執業處所而未向本會報備者,以寄發原執業處所之催告函視為已發催告之效力。

滯納達一年以上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撤銷其會籍。

第  十  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一 條:會員非因歇業、遷移其他地區或遭撤銷物理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 十二 條: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及積欠會費。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五 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六、議決會員會籍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 十六 條: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得以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時就會員中選出,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 十七 條: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並視需要列席監事會議。理事長若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ㄧ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提會員大會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五、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第 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七、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 二十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職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及任務小組,並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四條出任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推派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籍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三十 條: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基金及孳息。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規定如下:

一、本會之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本會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於每年二月底前繳納。逾期未繳納,於三月份以書面催告,四月一日報請理事會裁決停權並公告。

三、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如下: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常年會費$ 5000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常年會費$ 3750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常年會費$ 2500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常年會費$ 1250

第三十三條:會員辦理退會時,入會費不退還,其年費依季退還。

第一季出會退費3750

第二季出會退費2500

第三季出會退費1250

第四季出會者不退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前()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列報告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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